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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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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米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2000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备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文件要求, 1、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2、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