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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切实加强大兴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与服务,强化批后监管,进一步规范大兴区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大兴区建筑业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相关文件规定,现决定对注册在大兴区的部分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相关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营业执照注册地在大兴区,持有建筑业资质的相关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检查时间及地点
1.检查时间:2025年4月27日--4月30日;
2.检查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兴政街29号建设大厦415室。
三、检查内容
1.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2.企业净资产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3.企业注册建造师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4.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5.企业职称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6.企业技术工人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检查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检查时间内,到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服务中心接受检查。 检查时请携带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见附件2),及身份证复印件(若法人到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
2.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法人到场,无需准备该项);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4);
4.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6.《企业注册建造师人员名单》(见附件5),注册执业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见附件6),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及网查截图、身份证复印件;
8.《职称人员名单》(见附件7),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及网查截图、身份证复印件;
9.《技术工人人员名单》(见附件8),技术工人证书复印件及网查截图、身份证复印件;
10.本次用证人员近1个月的社保个人权益记录。
以上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经核对无误后,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五、处理方式
1.检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我委将依法向其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期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揽新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2.企业逾期不参加检查的,不予开具出京介绍信和诚信证明,不予受理资质业务;检查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第1条规定处理。
六、工作要求
1.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2.检查人员不得在检查工作中吃拿卡要、接受企业馈赠和宴请;不得在检查工作中索取钱物或报销各种费用以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随意降低或者抬高检查标准,不得对被检查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打击报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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