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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业企业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原件1份);
(二)企业章程(须加盖工商查询章或查询二维码)(申请人自备,电子)(1份);
(三)核准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政府部门核发,电子);
(四)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国有企业为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
(五)外省市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表(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
(六)进京备案后在本市承担过1项达到一级或特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资料(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
(七)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
(八)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
(九)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
(十)企业迁出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迁出资质企业为外埠建筑业企业的提供)(政府部门核发,纸质、电子);
(十一)由原企业出具的资质注销申请书(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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