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属于建筑总承包资质序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级别越高对企业的条件要求越高,企业能够承担的建筑工程范围越大,当然资质申请的难度就越大。 不同于建筑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总承包资质一般指综合性的工程资质,总承包资质的起点本身就比较高,当让对企业的条件要求也较高,承担的工程范围要求也较大。 我们知道资质简化是现在资质改革的重要方向,很多专业资质被取消和合并,建筑资质发展的重点开始偏向总承包资质,住建部也发布了关于促进建筑总承包资质发展的文件,可见未来建筑总包资质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成立公司开社保户(5-10天):建筑企业申请资质需要有工商营业执照才可以办理,然后开对公账户和社保户...
开通企业锁:带上工商营业执照在建委开通企业锁...
做申报资料:根据对应的建筑资质标准和制式表格做相应的材料...
向建委申报资质:带上申报资料和相关的有效证件去申报资料...
领取资质证书:资料申报后2-3个月资质网上公示后即可去领取资质证件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备齐ABC三类人员相关证件凭大项资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5、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6、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新企业无资质的)
7、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9、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0、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11、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含变更页)复印件
5、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9、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复印件
10、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复印件
1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复印件
13、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各个地区各个建筑资质代办公司对于建筑资质代办所收取的费用是不同的,但是大体上变化不大。不管是在哪里办理那种类型的资质,资质代办涉及的费用无非就是五点:场地费、人员费、社保费、代办费。以北京地区为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代办费用一般在58万-65万,其他地区的代办费用视该地区资质办理的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只要企业能成功的把资质办理下来,相信资质代办费用对企业来说都是小事一桩。、高消费。
1、公司注册场地费:这个可以自己找,也可以让办理的公司代找。但这个费用,是以你所在城市所在区域的经济水平来的。
2、资质人员费:人员可以说是建筑资质代办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了。所需人员太多,而自己不一定全部都能找齐,所以就需要去找人员挂靠,但是自己去市场上找,人力、时间、成本就高了。办理资质需要许多专业人员,比如:建造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等等。不同人员不同地区的挂靠费用都不一样,并且同种人员不同级别的挂靠费用也不一样
3、人员社保费:这个是人社局必须要的。对于首次申办三级资质的企业来说,国家对企业人员社保要求没那么严格,人员社保的期限多在一个月,但是社保证明要2个月费用才能下载打印,所以公司至少应该为材料中申报的人员提前买2个月社保。
4、代办费:也称为服务费,包含材料费、办证费用、人员劳务、交通费用、政府部门收取相关费用等

首先公司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扫描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资质所要求的注册资本金,然后根据不同人员资质的标准配齐所有人才证书,其中人才专业必须和相应的资质专业对口,无在其他公司就职,下来就是公司必须有社保户和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根据不同资质而定,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工商、税务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按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载明修改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5、对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银行、社保账户变更:
带上新、旧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如果旧章被销毁,带上公安出具的旧章收回证明就行了。去银行填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预留印鉴就可以了。变更社保的话其实也是换个公司的法人就可以了,若原公司社保户有人员,可以次月停保即可,后期转出。
三、资质变更流程:
1.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首先登录省建筑业企业网上快报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资质证书变更/填写变更事项并确定变更,完成网上申请、数据上传;2.区县建管部门审核签字;3.市建管处审核;4.省核准企业的名称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5.部核准企业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




1、建筑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前60天以内,施工企业可以向资质许可证部门去申请延长资质,不要等到资质临过期或者过期之后再去办理相应的手续,这时候就已经晚了,毕竟申请资质延期到延期成功需要一个时间,而这个时间是在所有材料没有问题前提下完成的,倘若中间以为某些原因被退回,错失了最后的办理时间就麻烦了。
2、对于在有效期内符合有关规定目档案中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的公司,以及注册资本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资格标准,建设项目的总承包资质可以推迟到审査相关资格,这里我们要主要,任何企业在承接工程后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施工。
3、对于符合资质要求且不符合施工资质标准的建筑公司,相关的资质许可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延长资质的申请。但是,建筑公司可以申请重新批准建筑资格,达到其原有资格等级的下一级。
4、施工企业申请延长资质时,如果暂时没有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更换。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电气或相邻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更换。资质延期工作企业续提前去办理不可拖延,否则后期办理会很麻烦目办理流程有一些不同,因此还是希望企业对证书延期提高重视,

1、基本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办了三证合一的企业不需提供此证)。
2、人员证明
(1)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2)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3)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4)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岗位证书;
(5)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和养老保险证明
3、申请表格
北京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和初次申办的表格一样,只是在填写时,需要选择延续)
4、其他资料
(1)有厂房要求的,提供自有或租赁证明材料;
(2)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
(3)有设备要求的,提供设备购置发票。



一、工商税务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按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载明修改日期,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5、对应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银行社保账户变更:
带上新、旧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如果旧章被销毁,带上公安出具的旧章收回证明就行了。去银行填写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和预留印鉴就可以了。变更社保的话其实也是换个公司的法人就可以了,若原公司社保户有人员,可以次月停保即可,后期转出。
三、程资质变更流程:
1.企业在报送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首先登录省建筑业企业网上快报系统/企业资质管理系统/资质证书变更/填写变更事项并确定变更,完成网上申请、数据上传;2.区县建管部门审核签字;3.市建管处审核;4.省核准企业的名称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5.部核准企业变更到省建管局审核办理


资质转让的费用,其实没有固定的数字,对于购买建筑资质来说主要看公司资质所涵盖的资质项目,项目越多越贵,就拿北京来说房建二级+市政二级一般费用在二百万左右,广东等沿海城市地区价格比较高,四川等地又比较便宜,看你需要哪里的。当然也要考察这个公司的征信情况,有没有外债或者法律纠纷,这方面也会影响到资质的价值很大一部分,所有建议最好能看下资质的真伪然后再查一下企业征信,在做决定购买。

变更工商税务银行: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二)、开户许可证原件、印鉴卡;
(三)、公司所有章子;
(四)、国地税账号密码、公司所有账本账册记账凭证
变更资质:办理资质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成立子公司
原公司控100%股,建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或一个独立的主体公司(防止债务纠纷),建立股权关系。
2.资质剥离手续
原公司将资质剥离到子公司。省内可以直接办理相关手续,如果跨省剥离还需要对应省份开取出省文件函、和入省函,这一步可能非常难因为有的省份不接收外省的建筑资质企业,或者需要从新审批,按照当地的审批要求配齐资质标准所需的人员信息和社保信息等等。
3.工商变更
原公司将股权转让到子公司法人那边或者是另外一个股东,把标的公司从子公司变更掉,也就是一个营业执照的变更,这个子公司就是资质收购公司的。最后一步就是收购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和收购公司合并在一起,资质剥离彻底完成。

1.债权债务复杂
带资质转让的公司,债权债务复杂,难以厘清明确。这样,在资质转让结束后,会出现多余的债务需要承担。那么,就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转让前去完成债务清算。
2.转让剥离困难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收购建筑资质,只是为了某一项工程的需要。所以,在资质转让中,通常不会收购带有多项资质的公司。但是,单独收购某项资质的话,牵扯到剥离分割会很困难所以,在转让前一定要咨询好,熟悉剥离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3.当地政策限制
在某些地区,出于税收、经济等方面的考量,会限制资质转让。譬如说,在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出现各种证明材料要求。那么,受此政策影响,收购当地的资质是很难的。
4.证件不齐全
虽然说,资质转让不像代办那么麻烦了,但是仍然需要准备材料。而转让资质的材料不全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很大,对于最终的审核结果会有很大影响。

转让资质的流程比较复杂,新公司还好点,尤其是成立时间比较久的老企业,一般企业都有经营记录有一些未知的债务或者其他纠纷可能差不多,所以大家在挑选标的公司的时候一定要认真评估,建筑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注意以下这些问题。
1、【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查询】:了解公司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出现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建筑企业信用平台查询】: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需要了解该公司过往业绩和在建项目,是否出现过安全事故。
3、【公司所有证件是否齐全】:比如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非常重要。
4、【查看公司有无负债】:购买对方的资质就必定要购买该公司。这时候,首要任务便是核查有无负债情况,否则收购以后还要为对方还债,那将得不偿失。一些公司可能有潜在债务,对方又不告知购买方很难知道。因此要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做尽职调查,了解企业财产和负债情况,其次应当让转让方做出保证,以免上当受骗。
5、【变更过程最好亲自监督】:带资质公司股权转让的时候需要变更事项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只变更资质,还需变更营业执照、银行账户、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促进电力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任何单位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含发电项目升压站、外送线路)、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分类分级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35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及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
具有与开展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相适应的净资产,其所占总资产比例不低于15%。
(二)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1.申请一级许可证的,应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2.申请二级许可证的,应拥有5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申请三级许可证的,应拥有3年以上与所申请许可证类别相适应的电力设施安装、维修或试验管理工作经历,具有电力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专业技术及技能人员
1.申请一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不少于30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30人;
2.申请二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的不少于10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15人;
3.申请三级许可证的,电力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电力相关专业技能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压电工不少于5人。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各类人员应与申请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申请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均不得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技术负责人可由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安全负责人应专人专岗;专业技术人员与技能人员不得重复填报。
第九条 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条件外,还应具有下列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一)申请一级、二级承装类许可证的,最近3年内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且质量合格;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3000万元;
(二)申请一级、二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的,最近2年均应分别具有从事330(220)千伏、35千伏以下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二级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交相关业绩材料。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合并或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以及合并或分立相关材料。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可承继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其他新设单位同时申请该类别许可证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派出机构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派出机构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
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申请审查,并按下列规定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许可证;
(二)经审查,申请人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办理情况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八条 许可证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变更。
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变。
第十九条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申请增加许可证类别或者提高许可证等级的,在申请之日前一
年内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应予受理: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二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超越许可范围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承包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第二十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名称、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变更后的住所与原住所属于不同派出机构管辖的,应当向变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机构提出登记事项变更申请。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申请一级、二级承装类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还应分别提供最近3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220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安装活动业绩材料,在此期间从事电力设施安装业务的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分别不少于2亿元、3000万元;申请一级、二级承修类或承试类许可证延续的,均应分别提供最近2年在其许可范围内的220千伏以上、1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变(配)电及线路设施的维修或试验活动业绩材料。
派出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延续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全面推行应用电子证照,许可证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取得许可证的单位确有需要的,可向派出机构申请领取纸质证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对派出机构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依法取得许可证的情况;
(二)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情况;
(三)依法使用许可证的情况;
(四)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的情况;
(五)遵守国家有关承包或者分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规定的情况;
(六)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派出机构报送信息:
(一)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许可证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自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报告;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三)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应当自有关主管机关作出事故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事项,事故发生地不属于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管辖的,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颁发许可证的派出机构。
第二十六条 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
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力企业不得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
电网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依法实施竣工检验,应当查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许可证;发现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用户受电工程的,应当立即向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派出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业务组织技术鉴定;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派出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用记录,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二十九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人员、资产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派出机构根据其实际具有的条件,重新核定许可证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撤销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许可,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许可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基于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注销手续:
(一)许可有效期届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批准的;
(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因解散、破产、倒闭、歇业、合并、分立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经重新核定后仍不符合最低等级许可条件、标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派出机构撤销许可,给予警告,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许可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转包或违法分包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在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派出机构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因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设备、配件、材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且情节严重的,由派出机构依法降低许可证等级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电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
违法行为有相关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力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9月11日公布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0年第36号)同时废止。